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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与调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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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亚东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1-179,共9页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命题内涵,是恰当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从整体视角看,司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互动,司法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提供价值引领从而...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命题内涵,是恰当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从整体视角看,司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互动,司法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提供价值引领从而塑造司法。从个案视角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裁判提供实质理由,帮助疑难案件的解决,强化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同时也保证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得到正确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进行方法论调适,应当围绕其在形态上的抽象性和内容上的道德性来展开。一方面,针对其在形态上的抽象特点,应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过程进行秩序改造,细分成价值发现和内容阐释两个环节,并从主体、场景及方法上进行规范引导。另一方面,针对其在内容上的道德性,应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效力和作用场景进行限定,在避免道德审判陷阱的同时更精准地释放其裁判价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仍需中国法律方法论的技术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裁判 实质理由 公共道德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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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362号为例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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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4-17,共14页
从规范理论出发,法律规则具有决定性与权威性,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促成性的实质理由。只有当法官能通过说理证明,在个案中实现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超过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时,才能为规则创制例外。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一种... 从规范理论出发,法律规则具有决定性与权威性,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促成性的实质理由。只有当法官能通过说理证明,在个案中实现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超过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时,才能为规则创制例外。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立法在这种关系中更具相对优势,因而法律修正并未对立法的尊严造成过度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修正 权衡 实质理由 形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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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区分技术运用考察与借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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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槟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78-192,共15页
为有效适用指导性案例,我们需要借鉴判例法中的区分技术。判例区分技术被用于个案的类比,能保证先例规范在后案中正确适用。为改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困境,有必要对判例区分技术的内容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借鉴区分技术。要点选取... 为有效适用指导性案例,我们需要借鉴判例法中的区分技术。判例区分技术被用于个案的类比,能保证先例规范在后案中正确适用。为改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困境,有必要对判例区分技术的内容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借鉴区分技术。要点选取论证以指导性案例中的"相关法条"为中心,替代区分技术中的实质理由,并作为对比中项。以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进行法律事实要点的对比,既能保证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体制要求,还能通过附着于演绎推理的方式融贯个案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法官"会用"指导性案例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区分技术 实质理由 事实要点 遵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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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判断的方法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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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槟硕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4-41,共18页
法官判断类案需要有用作判断的方法论:步骤化的思维路径、综合性的标准与立基于实质内容的形式化方法。类案判断的方法论融合了鉴定式案例研究方法与案例推理方法。在区分案例类型的基础上,从法律争点出发,在待决案件与案例之间反复判断... 法官判断类案需要有用作判断的方法论:步骤化的思维路径、综合性的标准与立基于实质内容的形式化方法。类案判断的方法论融合了鉴定式案例研究方法与案例推理方法。在区分案例类型的基础上,从法律争点出发,在待决案件与案例之间反复判断,最终在两案相似的前提下,法官将类案判断的结论适用于待决案件。有机组合法律争点、法律要件、关键事实以及法律关系框架,形成综合的类案判断标准。同时,法官类比案例事实,检验对比事实与法律争点之间的相关性,提供作出判断的实质理由,明确要点事实权重,完成比例与权重的综合判断。最后,进行反向排除检验,确定实质理由是否符合相关性要求,完成类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案判断 法律争点 法律关系框架 实质理由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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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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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98-111,共14页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过形式 法律有规定 法定标准 实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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