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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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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向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37-40,共4页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登记主义 不动产登记及其机关的司法性 预告登记 税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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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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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永军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115-117,共3页
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不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在物权立法中应当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效力、登记前引入公证程序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实质主义登记 登记机关 预告登记制度 立法模式 物权法 公证程序 公示作用 公信作用 登记机关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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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过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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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国云 《观察与思考》 2001年第9期34-35,共2页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理论界及实务中对房屋不动产物权是否以登记为权利变动之要件争议颇大,现借下列案引出问题,以略陈管见.
关键词 房屋登记 权利变动 要件 当事人 李丙 法院 司法机关 动产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 实质主义登记 民法 形式主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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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例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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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志恒 《行政与法》 2004年第4期117-118,共2页
文章简要评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优劣并且阐述了物权行为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及实际情况对我国物权变动的登记立法例作了探讨。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形式主义登记 实质主义登记 必备条款 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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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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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燕 《当代财经》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4-96,共3页
“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 “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质主义登记下,依物权行为理论,房屋转让合同作为引起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和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归属应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原则下,具体加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产权证房屋 合同效力 法律适用 实质主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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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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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宪忠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2期34-36,共3页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九)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其他任何不动产物权都由此而派生。如果说不动产法是市场经济的财产法的重点,那么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就是这个重...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九)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其他任何不动产物权都由此而派生。如果说不动产法是市场经济的财产法的重点,那么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就是这个重点中的重点。六、不动产所有权在上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 取得时效 不动产法 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抛弃 相邻权 实质主义登记 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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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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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宪忠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1996年第8期31-34,共4页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五)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五、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完善的不动产法不可或缺。我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力都应登记,但目前尚无一部不动产...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五)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五、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完善的不动产法不可或缺。我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力都应登记,但目前尚无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使得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法 不动产登记 实质主义登记 形式主义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 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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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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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治峰 易继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5期49-55,共7页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制度 《担保法》 物权行为 动产抵押权 《法国民法典》 不动产抵押 实质登记主义 动产担保交易 抵押物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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