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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定言命令在推导实际义务方面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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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胥博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9-76,共8页
康德关于定言命令能有效推导出一切实际义务的主张在哲学史上一直受到广泛的批评。在那些批评者看来,定言命令作为一种普遍性、形式性的原则从逻辑上说是无法有效推导出任何实质性的内容的。然而,这种批评忽视了定言命令的公式Ⅰ("... 康德关于定言命令能有效推导出一切实际义务的主张在哲学史上一直受到广泛的批评。在那些批评者看来,定言命令作为一种普遍性、形式性的原则从逻辑上说是无法有效推导出任何实质性的内容的。然而,这种批评忽视了定言命令的公式Ⅰ("普遍公式")和公式Ⅰa("自然法公式")的区别及其意义。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是用公式Ⅰa示范如何推导实际义务的。公式Ⅰa除了提出"普遍化"的形式性标准外,还由于涉及一种自然目的论,而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质性标准,即一个人对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先天地负有义务。这一实质性标准保证了定言命令在推导实际义务方面的有效性,同时也赋予了康德道德哲学一种非常强烈的自然法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 定言命令 实际义务 公式Ⅰ(“普遍公式”) 公式Ⅰa(“自然法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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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的应然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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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砚涛 原浩洋 《人权研究(辑刊)》 2021年第1期385-413,522,523,共31页
为穷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然范围,必须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置于“行政过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彻底消除一些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强加于条款之上的最终性、实体性、确定性、已然性、直... 为穷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然范围,必须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置于“行政过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彻底消除一些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强加于条款之上的最终性、实体性、确定性、已然性、直接性、显明性等“法外要求”,并在其与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之间保持应然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标准 应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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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证成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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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竞遥 柳砚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76-89,共14页
涵盖程序性、阶段性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符合"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可诉标准,但由于当下不少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裁判习惯于从"静态行政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四要件说"等角度... 涵盖程序性、阶段性行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符合"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可诉标准,但由于当下不少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裁判习惯于从"静态行政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四要件说"等角度解读"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进而否定过程性行为的可诉性。为最大限度地拓展"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的合理张力,应当认同"四要件说"并非行政行为成立与可诉的法定标准,"最终性"也并非可诉行为的前提条件,行政行为各个成立要件均可以独立产生或承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程性行政行为 可诉性 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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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之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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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宇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8-125,共18页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的认识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围来说,从行为作出结果出发判断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从而界定行为属性的做法,既是循环论证,也是受案范围容易与原告资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的认识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围来说,从行为作出结果出发判断是否“实际影响权利义务”,从而界定行为属性的做法,既是循环论证,也是受案范围容易与原告资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从构成要件出发判断行为属性,“实际影响权利义务”是一个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后的当然结果。就原告资格来说,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侵害,遵从行为不法的逻辑,受案范围满足即意味着原告资格的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行为事实效果侵害,遵从结果不法的逻辑,原告资格判断需要另行从损害结果出发归责行为违法性。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纠缠形成的牵连性阶段体系表明,应当探索在终局行为前阶段构建定分止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 行政行为法律效果 实际影响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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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动物难道没有道德义务吗——以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为中心的讨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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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通进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4-39,共6页
由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的公众讨论是一个重要的公共伦理事件。这一事件折射出的是人们在"人对动物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何种道德义务"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对人们用来证明"人对动物不负有道德义务"的几种常见理据的... 由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的公众讨论是一个重要的公共伦理事件。这一事件折射出的是人们在"人对动物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何种道德义务"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对人们用来证明"人对动物不负有道德义务"的几种常见理据的批驳,为人们认可并接受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扫除了重要的理论障碍。不伤害动物是人对动物负有的一种初始义务,这一义务蕴涵三个伦理内涵:伤害动物的有错推定论;伤害动物者承担举证责任;即使能够获得伦理辩护,伤害动物也不是人的一种权利,而只是一种被允许的行为。在对人的义务与对动物的义务发生冲突的场合,应遵循三条权衡原则,即自卫原则、基本利益优先原则和伤害最小化原则。人们对野生动物与对驯养动物的实际义务是有差别的,对前者的实际义务主要表现为不干涉,对后者的实际义务则主要表现为关心其福利。推动动物福利立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真堂事件 活熊取胆 动物伦理 动物福利法 初始义务 实际义务 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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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何以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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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砚涛 陈希国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4-83,共10页
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一定不可诉,法律拟制不成立、欠缺要式等背景下同样可以成就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成立不是行政行为的可诉标准,也非可诉时点。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不以最终行为成立为前提,作为可诉标准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并非必须... 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一定不可诉,法律拟制不成立、欠缺要式等背景下同样可以成就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成立不是行政行为的可诉标准,也非可诉时点。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不以最终行为成立为前提,作为可诉标准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并非必须系于最终行为和以四要件齐备为前提。一个行政行为过程并非只有最终行为一次成立,成立也不系于四要件齐备背景下的法律效果要素,其他成立要件同样可以具有外部性、处理性和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功能,并可以单独成就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应以动态的“行政过程运行+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静态的“最终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来析出可诉行政行为,如此才能拓展可诉行为范围和前移可诉时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成立 可诉性 可诉时点 权利义务实际影响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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