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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迟延履行利息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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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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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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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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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典型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迟延履行利息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同时又体现了对被执行人一定的惩罚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应为本金,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期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到债务人实际履行之日,其间的特殊期间应当扣除,具体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以足额执行款到达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执行款应当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偿还一般债务利息,再次是偿还债务本金,最后清偿迟延履行利息。破产案件中,破产受理日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破产债权,但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产生于破产受理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不是破产债权,即使申报,人民法院也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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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补偿性
惩罚性
实际履行日
先息后本
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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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ensatory
punitive
actual performance date
interest before capital
inferior creditor’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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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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