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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之辩与制度展开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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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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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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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63-173,17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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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一般项目"国际私法与法哲学思潮的互动"(项目批准号:09YJC820054)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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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选择协议兼具合同因素和程序因素,在性质上是合同性质还是程序性质,是自由属性主导还是强制属性主导,不同的法律定性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展开。目前的发展趋势是,限制合意自由的程序性质论渐受冷落,弘扬合意自由的合同性质论则渐受肯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联系"要求,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立法目的难以成立,同时在专属管辖的领域之外,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是无必要的。法院选择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融入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之中,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发展,各国法律应像支持仲裁协议那样支持法院选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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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院选择协议
合同性质论
实际联系要求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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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Nature of Contract
Real Connections
Applicabl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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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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