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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与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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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秀明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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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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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70-1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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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审判权有两个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基本特质——消极性和能动性。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在实际运作中又体现为形式上的消极性和实质上的消极性。诉讼程序控制权、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权、释明权以及调解权是民事审判权能动性的作用范围。在民事审判中,既要尊重司法审判消极性的客观规律,又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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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审判权:诉权:消极性:能动性: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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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2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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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官的非犯罪化裁量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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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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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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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6-4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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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9BFX091)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7BFX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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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超越法定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但是,对符合犯罪条件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唯一的选择。非犯罪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之极点,亦应是法官裁量的重要内容。在司法中的非犯罪化需要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形成合力,审判权的能动性决定了法官应当拥有非犯罪化裁量权,对无须定罪的被告人不作有罪宣告。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暂缓判决制度,在允许法官确定有罪行为的同时审查定罪必要性,将审判阶段作为非犯罪化裁量的“最终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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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刑裁量
非犯罪化
审判能动性
暂缓判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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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scretio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decriminalization
judicial initiative
suspension of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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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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