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关于“审批为合同特殊生效要件”的批判性思考
- 1
-
-
作者
郑莉
-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25-37,共13页
-
文摘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而确立了审批、登记为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此类合同存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交织,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学理以及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分析了审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此义务的责任和相关的救济方法等,旨在考察审批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可行性,并分析审批这一行政行为干预私法自治的必要性。结论是审批若作为合同发生履行效力的要件而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存在的矛盾和实践中的问题便可得到解决。
-
关键词
待审批合同
审批义务
区分原则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须批准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方式
被引量:5
- 2
-
-
作者
李昊
-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
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8-37,共10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
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14ZDC018)的部分成果
-
文摘
民法总则制定中有必要对须批准法律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制度设计。须批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批准前应原则上应为无效,同时设置例外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决议行为,民法总则没有必要为其设置单独的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合同,在批准前应将其规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在规则适用上,以批准作为与审批无关的合同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同时尊重当事人关于审批义务的特殊约定。
-
关键词
须批准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决议
须批准合同
审批义务
-
Keywords
legal act requiring an approval
unilateral legal act
organizational decisions
contracts requiring an approval
duty of applying for approval
-
分类号
D91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