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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对策: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探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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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迪明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1期28-34,共7页
修正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伴随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工作的起步与发展,必然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如何积极推进和保障设区的市立法权落地是一系列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从省级与设区的市立法... 修正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伴随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工作的起步与发展,必然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如何积极推进和保障设区的市立法权落地是一系列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从省级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划分切入,提出对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省级层面一般不去立法,如果确需立法,仅限于省内设区的市面临共同的地方事务。对于设区的市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应当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范围,具体应当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立法内容是否合法。此外,省级人大应当秉持法制统一、高效、简便的原则,确立适合的审查批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审查范围 审查标准 审查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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