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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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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6期35-36,共2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审查依据 审批组织 审查报批程序 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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