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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研究应当强化立法语言的审校服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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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啸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33-140,共8页
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直接服务于立法活动为主要功能。法律术语产生的规则以及术语界定应当包括创设新的法律术语、吸纳改造其他行业术语、借用民间现成的日常语三种情况。立法语言的条款句式规范应当... 法律语言研究应当以立法语言为重点,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直接服务于立法活动为主要功能。法律术语产生的规则以及术语界定应当包括创设新的法律术语、吸纳改造其他行业术语、借用民间现成的日常语三种情况。立法语言的条款句式规范应当侧重于明确规范的对象、确定主体的资格、设定权利义务、规定救济手段与罚则四个方面的应用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语言 法律语言规范库 审校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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