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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中审计人责任的认定与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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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佳欣
李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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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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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0-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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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法律风险与法律保障研究”(2023FY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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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具有专家审验、信用背书以及独立性等特质,应依法合规履行审计人职责,否则将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承担责任。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责任的认定与合理限定,是司法裁判中的关键性问题,不仅决定审计人最终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还关涉投资者保护与审计行业发展的价值平衡。基于目前审判实践,我国对审计人赔偿责任的认定由完全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体现了过责相当的裁判理念,极具法律适用价值。然而,依据现有审计人责任的法理基础、法律规定及问责实务,仍存在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及其合理限度、统一裁判适用的空间。在厘清审计人勤勉尽责义务、反思与重构比例连带责任的具体路径指引下,应探索既符合实质正义价值追求又契合现代金融运行逻辑的责任认定标准与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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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陈述
审计人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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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lse statements
auditor’s responsibility
proportion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duty of 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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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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