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明代民事法律客体述论
1
作者 童光政 龚维玲 《社会科学家》 CSSCI 1998年第4期92-97,共6页
民事法律客体是衡量民事法律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民事法律客体较之前代,其范围更为广泛,其规定更为具体。物是民事活动中最为普遍的对象,劳务成为重要的民事客体,官职爵位是民事的特殊客体。
关键词 明代民事法律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之物 劳务 官职爵位
下载PDF
物权视域下文物特殊性研究 被引量:1
2
作者 王璨 《博物馆管理》 2022年第2期43-49,共7页
文物既有物权客体之物的一般性,又有区别于物权客体之物的价值特征,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纪念价值及社会价值。研究文物的法律关系,既要考虑文物作为民法的一般物,更要认识到文物在法律上区别于物权客体之物的特殊规制。... 文物既有物权客体之物的一般性,又有区别于物权客体之物的价值特征,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纪念价值及社会价值。研究文物的法律关系,既要考虑文物作为民法的一般物,更要认识到文物在法律上区别于物权客体之物的特殊规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强调尽可能发挥物的效用,《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则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原则;文物之物受私法和公法双重制约,且公法优先适用;文物之物与物权客体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明显差异,包括文物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国有文物等限制流通的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不同于一般物的优先购买权。文章通过对文物法律地位的分析,以期对国有博物馆开展文物相关工作有所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体之物 特殊规制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