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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范体系中的客体特定原则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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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13,共12页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范体系中的基础性原则,无论是物权编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还是物权的排他和支配效力,都必须以此为基础。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一般都将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范体系中的基础性原则,无论是物权编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还是物权的排他和支配效力,都必须以此为基础。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一般都将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从整个物权编体系的规范结构看,这一原则是确实存在的。对此,我国学者多使用的“一物一权”的表述并不十分妥帖。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事实已经说明“一物一权”的外延仅仅能够适用于所有权,而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客体特定要表达的就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物权,只要具有物权的效力就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之上。它比“一物一权”更符合物权法规范的体系构造。“客体特定”就要求物权必须建立在特定的、单个的物之上。“集合物”有时也能够笼统地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但是,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会发现集合物无法进行登记,处分时也是单个地转移所有权。从本质上说,所谓的集合物所有权就是多个单个物所有权的集合,并不存在集合物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体特定 一物一权 集合物 公示公信 排他性 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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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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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栋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69-77,共9页
《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 《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据此,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物亦应特定化。担保物概括描述要求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适当缓和,应结合功能主义担保观理顺两者关系。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可对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但与担保物的特定化无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担保 功能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 动产融资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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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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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忠浩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20-23,共4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特定集体主体对特定农村土地排他性支配的物权,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特定必须借助登记制度加以实现。现行法律规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三级所有的规定,违背了所有权平等和物权特定的基本原则,应确定村集体作为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特定集体主体对特定农村土地排他性支配的物权,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特定必须借助登记制度加以实现。现行法律规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三级所有的规定,违背了所有权平等和物权特定的基本原则,应确定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权利客体方面,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分标准不清、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界限因主体存在隶属关系而呈现下级客体包含于上级客体的混乱,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分应遵循宪法精神和法律逻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界线以村集体之间的现状为准;应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登记制度,以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定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特定原则 主体特定 客体特定 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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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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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34-147,共14页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且约定最低价值或数量限额控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和公示原则要求,应承认其物权效力。在公示方法上,应当摒弃"控制说"和"登记说"的观念,回归"交付说"的立场,统一共同占有应视为新类型的观念交付方式,同时还应背书仓单并交付于质权人,没有仓单的应制作质物清单。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应介于仓储保管人和受托人之间,承担审查、保管和监管义务。监管人责任应根据其违反义务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归纳,责任大小应根据其监管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物权客体特定 交付 统一共同占有 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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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浮动抵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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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生国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7年第10期44-50,79,共8页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统物权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的转让限制等法律规则处于半休眠状态,而当抵押财产确定后,这些抵押权效力则又恢复活力。"浮动的"抵押财产也使传统的物权登记由物的登记沦为抵押合同等文件登记,并使浮动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 浮动抵押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抵押权效力 权利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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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物一权主义的舍弃与替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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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薇 《新疆社会科学》 2003年第3期76-81,共6页
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 ,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并且 ,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是物权内在效力的体现 ,所以一物一权主义在实质上不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可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来取... 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 ,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并且 ,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是物权内在效力的体现 ,所以一物一权主义在实质上不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可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来取代一物一权主义 ,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法 物权制度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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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物一权主义的舍弃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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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薇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46-48,60,共4页
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在物权制度中的地位下降,并且,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 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在物权制度中的地位下降,并且,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是物权内在效力的体现,所以一物一权主义在实质上不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各国物权制度基本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可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具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适格性,可取代一物一权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所有权 物权制度 排他效力 物权法 适格性 比较研究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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