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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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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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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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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8-9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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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本身财产权益,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本身财产权益及数据承载的其他“特定财产权”,并产生民事(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客体属性、权利限制、责任构成要件等法律适用方面兼具共性与差异,可在比较辨析基础上梳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甄别不同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的特征,界定数据处理行为的性质,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平衡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边界,明确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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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形态
财产权益
裁判方法
客体甄别
合理性判断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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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forms
property rights
adjudication methods
objiect screening
rationality judgment
liability con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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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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