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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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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荣
吴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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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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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5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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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吉林师范大学硕博启动项目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0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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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要正确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首先就要确定该行为是否共同危险行为。通过对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的探讨,能够使其区别于共同加害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才不会将无辜之人列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从而使其承担非自己行为的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外在特征是行为性质的危险性,内在特征是事实上的加害人不明。在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从主观说向关联共同说转化的过程中,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也当然从推定的共同过错说向客观关联共同说演进。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共同应是客观行为关联的共同,即危险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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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危险性
加害人不明
客观关联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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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dangerous conduct
danger
inflictor being indeterminate
theory of objective joint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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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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