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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路径选择与方法保障——以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为中心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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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春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16-132,共17页
客观具体化和高度概括性的立法与罪刑法定会形成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类型化的思维有助于弥补二者之不足。因为类型处于普遍与个别的中间位置,能有效调适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并使其在类型上形成统一体,使刑法的明确性在作为类型的构成要... 客观具体化和高度概括性的立法与罪刑法定会形成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类型化的思维有助于弥补二者之不足。因为类型处于普遍与个别的中间位置,能有效调适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并使其在类型上形成统一体,使刑法的明确性在作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上得到体现。具体案件事实不是涵摄而是归类于类型之下,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是类推,在刑法上不可能严格禁止类推。立法上的类型是通过调适理想类型与具体案件事实群形成的,根据国民的可预测程度,自然犯的类型应相对简洁,行政犯的类型应相对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事物的本质与事物的语言指向同一真理,解释与类推的界限应在不法类型与可能文义之间沟通,且最终通过可能文义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具体化 概括性 类型 明确性 禁止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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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的类型化逻辑与路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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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春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3-92,共10页
类型化是现代刑事立法中不可逾越的方法和思维,它能有效克服客观具体化和概括性立法的弊端,能有效地兼顾刑法的安定性和适应性。对类型的把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成功与否。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类型化程度不足、概括性立法... 类型化是现代刑事立法中不可逾越的方法和思维,它能有效克服客观具体化和概括性立法的弊端,能有效地兼顾刑法的安定性和适应性。对类型的把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成功与否。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类型化程度不足、概括性立法和概念式立法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刑法的适应性、安定性和正义性。从刑法的明确性出发,类型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国民对犯罪类型的认识程度。在自然犯等传统类型的犯罪中,采用较为简洁的犯罪类型也不会超出国民的可预测范围。在行政犯等新型犯罪中,犯罪类型的规定应相对充分、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但也必须满足类型理论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具体化 概括性 类型化 明确性 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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