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
被引量:14
- 1
-
-
作者
樊崇义
李思远
-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
-
出处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84-88,共5页
-
文摘
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并没有关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分类,但根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的不同对我国刑诉法中的8种证据进行划分,不仅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区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能够指导办案机关扭转"口供中心主义"的做法,有利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在证据新分类的指引下,公安机关要转变口供至上的理念,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并重;检察机关要合理引导、深入挖掘,把紧客观性证据审查关口;审判机关要综合全案进行审查判断,发挥审判的终局作用。
-
关键词
客观性证据
主观性证据
新分类
口供中心主义
客观性证据为中心
-
Keywords
objective evidence
subjective evidence
classification
objective evidence-centralism
confession centralism
objective evidence as the center
-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