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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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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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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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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3-106,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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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医疗过失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研究"(15YJC82007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的比较法研究"(2014E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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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过失犯论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尽到相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但是,行为人的能力低于和高于一般人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在前一种情况下,不能科处给行为人超越其个人能力的注意义务。如此判定不会带来"鼓励落后、打击先进"的恶果。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该科处其运用盈余能力的注意义务。其一,这有利于被害法益的保护。其二,对于行为人而言,不仅不会让其承担过度的负担,而且在允许其在一般人能力所不及的高危领域内行为这一点上,提高了能力高者的行为自由度;对社会而言,鼓励了有能者挑战和创新,有利于人类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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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般人标准
行为人标准
注意能力
客观类型化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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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Standard
Individual Standard
Stereotype
Duty of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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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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