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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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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博 马静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6-86,共11页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各类证据设置了若干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也即排除不具备证据客观性保障条件的证据的规则。我国的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与美国的鉴真制度在规则特征、制度特征、规范目的等方面均有...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各类证据设置了若干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也即排除不具备证据客观性保障条件的证据的规则。我国的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与美国的鉴真制度在规则特征、制度特征、规范目的等方面均有区别。这些规则的出现,为重新审视我国证据法学界关于证据的"三性"理论提供了一种新契机,同时扩展了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我国的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具有以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为中心、规则的形式化特征较强、对言词证据的取证设置了较严的客观性保障条件等特点。为使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应对规则的实施进行诉讼化改革,完善证明机制,同时加强规则自身的科学性及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客观性保障规则 客观性保障条件 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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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规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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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仁河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8年第5期81-83,共3页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观赔偿规则与客观赔偿规则不应当是选择的关系,而应当以主观赔偿为主,客观赔偿为辅。因为客观赔偿可能造成过度赔偿,但它具有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所以客观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违约案件。
关键词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 主观赔偿规则 客观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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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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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晓雯 张龙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5-64,共10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犯罪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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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项管辖权——WTO《解决争端机制》专家组复查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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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维田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40-43,共4页
在WTO《解决争端谅解》(DSU)中,规定专家组司法权力或称管辖权的有两个姊妹条款:第7条“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与第11条“专家组的职责”。后一个条款规定要解决的问题,通常称作standard ofreview(复查或复审标准)。
关键词 WTO 《解决争端谅解》 DSU 专家组 司法权力 管辖权 职责 复查标准 合理尊重标准 客观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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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范畴效用问题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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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军良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42-47,51,共7页
由于康德把"我能认识什么?"这一问题置于理性所关切的四大课题之首,因此"范畴论"在其先验哲学中具有奠基性的意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和"先验演绎",使范畴的... 由于康德把"我能认识什么?"这一问题置于理性所关切的四大课题之首,因此"范畴论"在其先验哲学中具有奠基性的意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和"先验演绎",使范畴的使用权限获致了合法性证明,而范畴的效用问题则是他对该权限的进一步彰显:知识之建构、先验图式论、现象界之确立均与该问题相关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 范畴的效用 范畴的经验使用 先验图式论 范畴的客观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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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在民商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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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玉成 《学海》 2003年第3期155-157,共3页
关键词 合同解释 民商审判 应用 价值 合同解释主体 合同解释对象 方法性规则 原则性规则 合同法 效益解释规则 公平解释规则 习惯惯例解释规则 文义解释规则 整体解释规则 探求真意规则 客观表示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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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可得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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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娥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第3期60-62,116,共4页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基础上,依据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预期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既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合同严肃性、保持交易秩序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合同立法的潮流。在确定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基础上,依据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预期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既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合同严肃性、保持交易秩序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合同立法的潮流。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数额方面,一般采用主观赔偿规则和客观赔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得利益 主观赔偿规则 客观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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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侵权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于秀水市场售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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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凤常 陈文 《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4期70-73,共4页
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法院认定秀水市场的开办者对其市场内的摊主的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试图通过对比秀水市场售假案与美国哈德罗克案的事实与依据,结合美国著名的索尼案、因伍德案和格斯温案以及其他案件的事实与依据,来详细阐释... 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法院认定秀水市场的开办者对其市场内的摊主的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试图通过对比秀水市场售假案与美国哈德罗克案的事实与依据,结合美国著名的索尼案、因伍德案和格斯温案以及其他案件的事实与依据,来详细阐释中国法院在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所作出的判决的适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商标专用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 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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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原则的规则化--以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为例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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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明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74-83,共10页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调社会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冲突实现对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保障。法律秩序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资料,其中包含原则与规则。从原则的具体适用来看,其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运用。因此,要达到...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调社会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冲突实现对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保障。法律秩序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资料,其中包含原则与规则。从原则的具体适用来看,其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运用。因此,要达到此目的,我们必须从原则和规则的关系理论出发,将原则规则化为"裁量性规则"和"客观性规则"。其中,裁量性规则为"是否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性判断依据,而客观性规则是将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予以制度化。这在民法诚信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中有充分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原则规则 裁量性规则 客观规则 诚信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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