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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中的“非法性”来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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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曙光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114-118,133,共6页
持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我国刑法中非法持有型犯罪成立的要求必须是非法持有。这种非法性评价并非来源于持有特定禁止物或管制物,也并非取决于持有主体资格或身份,而是对持有事实和"不能说明来源的"综合评价(法律推定)结果,它... 持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我国刑法中非法持有型犯罪成立的要求必须是非法持有。这种非法性评价并非来源于持有特定禁止物或管制物,也并非取决于持有主体资格或身份,而是对持有事实和"不能说明来源的"综合评价(法律推定)结果,它是抽象的。"不能说明来源的"与持有特定物品的事实共同构成"非法持有"的客观推定(评价)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非法性” 客观评价基础 共同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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