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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类型构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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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1期36-46,共11页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 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于登记时产生。继承发生时受遗赠人仅取得请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取得居住权本身。应尊重债权形式主义及区分原则,并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无论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登记对于居住权人都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继承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冲突,遗产管理人是办理居住权登记的适格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类型化 遗嘱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宣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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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模式下居住权的设立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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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维茗 骆小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6,共7页
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规则应致力于实现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衔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产生于遗产物权变动过程中,而遗产物权变动方式素有宣示主义与转移主义之争。遗嘱设立居住权采宣示主义,既符合当然继承主义的继承法基本原则,又能协调... 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规则应致力于实现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衔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产生于遗产物权变动过程中,而遗产物权变动方式素有宣示主义与转移主义之争。遗嘱设立居住权采宣示主义,既符合当然继承主义的继承法基本原则,又能协调居住权的人役性物权规则与区分所有权理论下对所有权分离支配的居住权设立逻辑,具备适用合理性。登记生效主义无法适用于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原因在于无法平衡遗产债务的债权人与准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易于诱发遗产继承人恶意规避居住权登记的道德风险。因居住权设立引发的所有权内部结构变化与原有权利外观的冲突,可以通过合同规范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来督促房屋出卖方主动告知居住权的存续状况,从而消解因居住权未登记所产生的交易安全顾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 居住权 设立与登记 遗产物权变动 宣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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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本全球化游说,还是为共产主义宣言?——重温《资本论》第一版《序言》和第二版《跋》兼与聂锦芳教授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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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堡骏 刘泽 《政治经济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73-193,共21页
聂锦芳教授的《遭逢危机之际向马克思请益——重读〈资本论〉第一卷〈序言〉和〈跋〉》一文,对马克思原著内容的引用,或者只引用某一个句子的主语和谓语而不引用其宾语,而将主语和谓语结合与之无关的其他内容进行解释;或者引用其完整句... 聂锦芳教授的《遭逢危机之际向马克思请益——重读〈资本论〉第一卷〈序言〉和〈跋〉》一文,对马克思原著内容的引用,或者只引用某一个句子的主语和谓语而不引用其宾语,而将主语和谓语结合与之无关的其他内容进行解释;或者引用其完整句子,但是却脱离了其上下文的语言环境和条件,同样拿到另外的地方结合其他无关内容予以解释。这样,一方面马克思原著中没有的内容读出来了,相反,另一方面马克思原著中本来就有的甚至是很耀眼的内容,例如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等重要内容读丢了,甚至读出意义完全相反的东西。我们相信,只要尊重科学忠实于文本,我们重温《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序言》和第二版《跋》,就一定能还原出马克思创作《资本论》时的那个波涛汹涌的欧洲工人运动景象,一定会读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基本结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重温《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序言》和第二版《跋》,必将为我们继续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论》 《序言》和《跋》 宣示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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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冲突及消解路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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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红伟 金俭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81-92,共12页
《民法典》规定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这对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和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民法典》第230条未明确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 《民法典》规定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这对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和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民法典》第230条未明确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议;二是《民法典》第371条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有所涉及,但学界依然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宣示主义的不同理解;三是《民法典》第230条、第368条、第371条在具体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冲突。应对《民法典》第230条和第371条进行规范解释,明确遗赠的债权效力,遗嘱继承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遗赠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宣示主义。同时,对《民法典》第1147条第6项进行法释义学解读,将居住权登记解释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居住权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宣示主义 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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