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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不应由侦查人员宣读
1
作者
张平寿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X期59-60,共2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因属文盲或文化程度低而不能阅读讯问笔录的,一般都是由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宣读.
关键词
讯问笔录
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宣读方式
中国
原文传递
题名
讯问笔录不应由侦查人员宣读
1
作者
张平寿
机构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X期59-60,共2页
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因属文盲或文化程度低而不能阅读讯问笔录的,一般都是由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宣读.
关键词
讯问笔录
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宣读方式
中国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讯问笔录不应由侦查人员宣读
张平寿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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