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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决断的类型化——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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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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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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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134-14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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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系统论视野下的数字法治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AZD1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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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施米特并未准确地将其1933年《法学思维》中的“决断”限缩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中的“狭义决断”,并无限放大了司法裁判之中的非理性因素,最终导致了其决断论以“广义决断”侵蚀了其具体秩序论,从而导致施米特否定了自己的具体秩序论。经由对施米特“狭义决断”生成史的考察,可通过区分制宪决断、其他纯粹决断与宪制决断的方法来化解困境。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宪制决断的背景,通过对施米特与卢曼思想的比较,借鉴卢曼的组织决策理论,可将宪制决断区分为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决断、政治系统中的行政决断与立法决断三种类型。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制宪宣示可明确我国宪法中的宣示内容、宪法修改与制宪权的关系,以及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决断的定位,从而被兼容地应用于我国宪法语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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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宪决断
制宪宣示
纯粹决断
宪制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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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ituent Decision
Constituent Declaration
Pure Decision
Constitution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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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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