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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审查机制间的交错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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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丹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53-58,共6页
普通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三大机构模式可归结到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分析框架之中,其在组织结构、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判决效力上构造的不同实乃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作用之分野,然而随着美国与欧洲传统上... 普通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三大机构模式可归结到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分析框架之中,其在组织结构、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判决效力上构造的不同实乃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审查机制作用之分野,然而随着美国与欧洲传统上的权力分立原则陷入危机,三大模式已不能就其审查者究竟是在行使司法权还是在履行政治功能自圆其说,因此由宪法审查的司法性或政治性所带来的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两大机制间的差异也渐渐淡去,在整体上呈现出一幅交错兼容的景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审查 抽象审查 普通法院模式 宪法委员会模式 宪法法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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