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环境权实证效力之考察:以宪法环境权为中心 被引量:22
1
作者 陈海嵩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17,共8页
宪法环境权是环境权肯定论和否定论"交锋"的核心领域。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的成文宪法规定了环境权条款,但相关研究陷入"简单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化思维,有必要"认真对待"宪法环境权条款,... 宪法环境权是环境权肯定论和否定论"交锋"的核心领域。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的成文宪法规定了环境权条款,但相关研究陷入"简单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化思维,有必要"认真对待"宪法环境权条款,通过实证方法明确相关条款的真实效力。对世界范围内典型国家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实证分析表明,宪法环境权之规定并非可"独立实施"的条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适用的效力;法国《环境宪章》对宪法环境权"主观权利化"的努力,目前尚无明确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案例,并未具备直接适用的司法效力;菲律宾Oposa案尚不能充分说明宪法环境权具有"可司法性"。从性质上分析,宪法环境权是一种具"宪法委托"性质的宣示性权利,其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方式予以救济,而是建立在具体立法的基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环境权 环境权入宪 实证分析 宪法委托
下载PDF
论我国社会权宪法审查之基准 被引量:2
2
作者 张扩振 彭龙慧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1期16-22,共7页
社会权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层面,国家通过赋予主观权利的方式对社会权予以消极保障,通过法律制度性间接保障的方式以积极行动来实现反射性利益。以重要性理论为基础,西方基本权利宪法审查基准分为严格基准、宽松基准和中度基准。... 社会权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层面,国家通过赋予主观权利的方式对社会权予以消极保障,通过法律制度性间接保障的方式以积极行动来实现反射性利益。以重要性理论为基础,西方基本权利宪法审查基准分为严格基准、宽松基准和中度基准。就社会权宪法审查而言,该理论存在着一定缺陷,可以社会权发展成熟程度和对财政能力要求为基础,建立以宪法委托为前提的自由性基准、以主观权利为前提的控制性基准以及以核心权利为前提的严格性基准,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权宪法审查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权 宪法委托 主观权利
下载PDF
从文本到实践:中国社会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被引量:5
3
作者 邓炜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06-116,共11页
社会保障在中国宪法框架体系中,主要系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存在的,它并非意指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形态。其功能与效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宪法委托"之国家立法义务的履行,国家依次对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 社会保障在中国宪法框架体系中,主要系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存在的,它并非意指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形态。其功能与效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宪法委托"之国家立法义务的履行,国家依次对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依照"生存-发展-普遍提升"的保障逻辑,国家已初步建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支柱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但在现实中,其仍然存在行政主导下政策代替立法、立法位阶低下等缺陷与不足。当前,我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当宪法社会保障条款尚未被法律具体化、而又为保障公民权利所刻不容缓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裁判说理部分对其予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制度性保障 宪法委托 国家义务 司法适用
下载PDF
公租房的宪法保障
4
作者 刘亭阁 胡玉凤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2期22-26,共5页
关于住房权在宪法层次的保障,有观点倾向于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赋予其主观请求权特性,本文认为此种路径并不可行。住房权的宪法保障应立足我国宪法之实际,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以宪法委托理论对我国宪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构建起我国... 关于住房权在宪法层次的保障,有观点倾向于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赋予其主观请求权特性,本文认为此种路径并不可行。住房权的宪法保障应立足我国宪法之实际,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以宪法委托理论对我国宪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构建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此路径下实现对于住房权的宪法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房权 住宅权 公租房 宪法委托 宪法保障
下载PDF
立法不作为基本理论研究 被引量:7
5
作者 刘国 方农生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51-55,共5页
立法不作为是立法者负有宪法上的立法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一种现象,一般说来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各种形态的立法不作为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立法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负有制定法规范的作为义务;二是存在立... 立法不作为是立法者负有宪法上的立法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一种现象,一般说来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各种形态的立法不作为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立法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负有制定法规范的作为义务;二是存在立法者不履行其立法义务的情形。在宪法解释机关运用释宪权来对因立法不作为所造成的宪政秩序顺畅运作的障碍进行补救时,必须遵守因释宪权与立法权在权力划分基础上的界限而受到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不作为 宪法委托 立法者 释宪权
下载PDF
宪政视角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立法评析 被引量:8
6
作者 王立兵 《北方法学》 2011年第1期120-125,共6页
在宪政体制下,物权立法应以宪法为最高评价标准。根据宪法委托理论与法律保留原理,作为关涉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应由法律尽快明确规定,既不能等待几十年后,也不能在此间默示或明示行政立法,... 在宪政体制下,物权立法应以宪法为最高评价标准。根据宪法委托理论与法律保留原理,作为关涉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应由法律尽快明确规定,既不能等待几十年后,也不能在此间默示或明示行政立法,以防部门利益合法化。就此而言,《物权法》的立法安排失之妥当,而目前相关立法思路也是错误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政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宪法委托 法律保留 行政立法
下载PDF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维度
7
作者 肖可义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02-105,共4页
受教育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提高国家政治民主水平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关注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上,国家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义务,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 受教育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提高国家政治民主水平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关注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上,国家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义务,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构建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 受教育权 宪法委托 制度保障
下载PDF
我国立法作为的路径探析
8
作者 武惠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20-22,共3页
宪法通过原则性、基本性的条文确立了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并通过宪法的委托赋予立法者制定细化的法律的义务。但立法主体违反此种义务并在客观上造成特定损害的行为,诸如法律趋同化、法律缺失、缺乏民主以及缺乏监督等现象则造成立法... 宪法通过原则性、基本性的条文确立了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并通过宪法的委托赋予立法者制定细化的法律的义务。但立法主体违反此种义务并在客观上造成特定损害的行为,诸如法律趋同化、法律缺失、缺乏民主以及缺乏监督等现象则造成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直接有损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性和稳定性,有损法律信仰的树立。建构立法作为的法律路径将成为完成宪法委托之任务的必由之路,具体化的立法方式、完善法律、扩大公民参与和增强监督都会极大地推进宪法理想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委托 立法不作为 民主立法 监督机制
下载PDF
立法中的宪法教义学——兼论与社科法学的沟通 被引量:36
9
作者 张翔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1年第4期96-107,共12页
在立法领域,存在社会科学与法教义学特别是宪法教义学合作的空间。传统的法教义学主要是指向司法的。立法被看作前法律的政治过程,法教义学对立法活动最多只发挥辅助功能。现代成文宪法的出现,使得立法者同样成为规则的遵守者。在"... 在立法领域,存在社会科学与法教义学特别是宪法教义学合作的空间。传统的法教义学主要是指向司法的。立法被看作前法律的政治过程,法教义学对立法活动最多只发挥辅助功能。现代成文宪法的出现,使得立法者同样成为规则的遵守者。在"法制定"与"法适用"的区分被相对化的法理论下,宪法教义学对于立法可以发挥"边界控制"与"内容形成"的功能。但宪法仍然为立法者保留了广阔的裁量空间,在立法事实的确认上,经验研究可以助成立法的科学性。但是,从以描述性为基础的社会科学的规定性到法律评价意义上的规范性的关键性跃迁,仍然要基于法学的立场和方法才能完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方法论 法律的经验研究 宪法委托 立法裁量 立法事实
原文传递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如何设立?——一个宪法解释学的视角 被引量:24
10
作者 翟国强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9,共7页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须从宪法视角加以考量,以保证司法改革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机关组织的基本方式。无论是设立类似于地方法院的跨区法院,还...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须从宪法视角加以考量,以保证司法改革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机关组织的基本方式。无论是设立类似于地方法院的跨区法院,还是设立专门法院性质的跨区法院,都需要对各种类型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定位进行宪法解释学构建。从宪法实施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将组织人民法院的任务委托给立法者具体实施,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需要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对现行的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宪法解释 宪法委托 法院组织法
原文传递
社会国义务的宪法内涵 被引量:1
11
作者 郑贤君 《中国宪法年刊》 2017年第1期3-13,共11页
社会国义务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其兼具司法强制性。作为现代宪法义务,社会国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其不同于自由主义宪法消极义务对个人能力的削弱与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是对个人能力的增强和基本权利保护,是基于享有福利为防止道德公害... 社会国义务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其兼具司法强制性。作为现代宪法义务,社会国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其不同于自由主义宪法消极义务对个人能力的削弱与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是对个人能力的增强和基本权利保护,是基于享有福利为防止道德公害必须履行的责任。在哲学上,这类义务并非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而是奉行个人和团体并重,以人性尊严为前提,兼顾社会团结。在法律上,社会国义务属于宪法委托和立法裁量,由立法机关具体化其内涵,实现义务法定,其具有福利性、接受性、同构性以及不完全司法强制性四种宪法内涵。深入分析社会国义务的内涵,有助于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权,对促进国家积极保障社会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委托 社会国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