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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中的创制行为及其界限——以“辽宁贿选案”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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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少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3-78,共16页
“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 “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政治主体在面对宪法僵局时主动实施宪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内涵,有效解决僵局并发展宪法。这并非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曾在“总理辞职案”中进行过创制。创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是出现了必须创制的环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宪法规则,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选择,形式是发布决定而非立法。创制具有宪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体要选择恰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所创制的内容要符合比例原则。创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一种新宪法工具,表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主体与宪法互动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制 辽宁贿选案 宪法续造 宪法建造 互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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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兼论抽象解释的不可能性和专门立法的不必要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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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少文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2-82,共11页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安排,关键在于厘清宪法解释的存在形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职权的方式。持宪法解释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呈现的抽象解释的主张,存在逻辑困境和现实难题。全国...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安排,关键在于厘清宪法解释的存在形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职权的方式。持宪法解释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呈现的抽象解释的主张,存在逻辑困境和现实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时拥有一个丰富的工具箱,包括严格立法和宪法解释、建造、修改以及重新制定宪法,没有理由发布抽象解释。具有辅助功能的预防性抽象解释也无法独立存在。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是附随于审查过程的隐性具体解释,不宜采取抽象解释形式。没有单独存在的抽象解释,也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从根本上看,这是因为我国并非分权体制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掌握实施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两者皆有宪法解释的空间。解释宪法隐含在立法和事前、事后的合宪性审查过程之中。目前的任务是建设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使之内涵解释宪法的动因和空间,发挥超出个案的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解释 宪法建造 合宪性审查 宪法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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