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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之宪法效力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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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云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6,共6页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征体现在普适性、程序严格、不得相抵触三个方面,据此可引出三个问题,即宪法为何应被遵守?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法律抵触宪法无效?凭借独创的"纯粹法理论"在宪法...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征体现在普适性、程序严格、不得相抵触三个方面,据此可引出三个问题,即宪法为何应被遵守?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法律抵触宪法无效?凭借独创的"纯粹法理论"在宪法学领域作出不可湮磨贡献的凯尔森,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宪法应当被遵守是因为其效力来源于"基础规范";程序更严格是对"实质宪法"的形式化的要求;"法律抵触宪法无效"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陈述。以上解答便代表了凯尔森对宪法效力问题的核心观点,即其纯粹法理论下的宪法效力观,希望籍此能将纯粹法理论的合理内核融入当今宪法学理论研究之中,使"规范性"得到更多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效力 凯尔森 纯粹法理论 宪法效力观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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