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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本质属性:众说述评及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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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谦 《湖北农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380-382,391,共4页
各家学者的传统宪法概念可归纳为四论:根本属性论、公权架构运行论、个权调整保障论和阶级属性论。这些传统概念大多以宪法某一表层次属性为宪法的本质属性,由此而定义,真正的本质属性并未指出。将宪法本质属性重新界定为权利与权力,在... 各家学者的传统宪法概念可归纳为四论:根本属性论、公权架构运行论、个权调整保障论和阶级属性论。这些传统概念大多以宪法某一表层次属性为宪法的本质属性,由此而定义,真正的本质属性并未指出。将宪法本质属性重新界定为权利与权力,在此基础上重述宪法概念为:宪法是调整权力与权利本身运作及彼此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本质属性 根本属性 公权架构运行论 个权调整保障论 阶级属性 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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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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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德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6期40-45,共6页
本文认为传统的宪法定义未能揭示它的本质属性,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文章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它的定义为“宪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 本文认为传统的宪法定义未能揭示它的本质属性,作者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文章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它的定义为“宪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作者认为这个定义尽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很不完善,可以用“立政”一词来表示人们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行为和活动,相应的社会关系便是“立政关系”。“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必然引出“立政关系”、“立政主体”、“立政权”、“立政方式”和“立政程序”等一系列相关的新概念。于是,作者将上述宪法定义进一步改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文章认为宪法定义为“立政法和立政关系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概念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概念 独立的调整对象 立政 宪法学体系 宪法本质属性 国家政权 政治关系 孙中山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立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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