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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宪制基础的“共同构成”法理——以《港区国安法》制定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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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磊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0-27,共8页
宪法和基本法如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实践持续追问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港区国安法》的制定实践,从事项权限和立法程序双项体现和丰富了"共同构成"法理。围绕事项权限可考察该法理的... 宪法和基本法如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实践持续追问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港区国安法》的制定实践,从事项权限和立法程序双项体现和丰富了"共同构成"法理。围绕事项权限可考察该法理的分工结构和转换原理,这里需运用"议题内容——应对途径——依据组合"三阶规范构成的作为方法的"一国两制",对于"一国"议题,若基本法规定优先的"两制"途径堵塞,通过基本法设置的规范转接口接入宪法上的宪制基础依据,"一国"途径才得以出场;转换既需"两制"途径客观不能的前提,又有"一国"途径各选项中最有利于基本法安定性方案优先的选择要求。"决定+立法"的立法创新则呈现出"共同构成"法理的援引原理和生成原理。在穷尽基本法规定之时方可援引宪法规定,一旦援引,则应准确、充分,联合援引优先。援引宪制基础并不在规范形态上新增并列的宪制基础规范,"共同构成"在生成原理上表现为"自足构成"。宪法的谦抑性和基本法的自足性,是支撑"共同构成"法理创新守正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法 共同构成 宪制基础 港区国安法 自足性 宪法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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