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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属性、程序法定位及程序规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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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云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5期88-96,共9页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国家亲权干预父母亲权的一种手段,是以“裁定”形式作出的司法文书,兼具指导性与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审理不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其程序亦非诉讼程序之附属程序,在当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特殊程序。...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国家亲权干预父母亲权的一种手段,是以“裁定”形式作出的司法文书,兼具指导性与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审理不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其程序亦非诉讼程序之附属程序,在当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特殊程序。建议增设“申请人申请—法院审查”的审理程序启动方式,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先进行形式审查,而后就监护人是否存在教育失职行为及是否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可对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义务人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辅以相应的惩戒。当事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有异议时可向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院申请复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 法律属性 程序法定位 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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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化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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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泊毅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2年第3期4-13,共10页
在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各机关发出的责令文书在名称上不统一、适用的情形较为局限、责令文书的制式各异、实现方式不明、不遵守指导令的法律后果阙如。这根源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性质并不显而易见。但... 在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各机关发出的责令文书在名称上不统一、适用的情形较为局限、责令文书的制式各异、实现方式不明、不遵守指导令的法律后果阙如。这根源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性质并不显而易见。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名称的变化以及立法说明的内容、比较法上相关制度的定位、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我国其他令状制度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被设计为一项国家提供的司法服务。因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非一项惩戒措施,而是一项福利供给;其应是支持、协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不接受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作为丧失监护权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促进法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律后果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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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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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辉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51-69,共19页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作用于恢复和补救家庭教育功能的救济性规则,在家庭教育干预体系中承担程序保障功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呈局部过热、整体偏冷的双面镜像,部分法院积极突破法定条件,降低标准、扩大范...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作用于恢复和补救家庭教育功能的救济性规则,在家庭教育干预体系中承担程序保障功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呈局部过热、整体偏冷的双面镜像,部分法院积极突破法定条件,降低标准、扩大范围泛化适用;更多法院基于治理效果、办案压力、保障机制等因素对该制度适用持保守态度,倾向选择性适用或者回避适用。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作为新制度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存在基础理论准备不足和规范供给不足的两难困境。家庭教育指导令在主动司法特征和保护性、惩戒性属性方面尚未达成价值共识,难以指引法院准确适用;其制度规范内容不全面、不系统,形式粗犷,无法对法院适用指导令形成有效约束。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首先应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过责相当和辅助性等基本原则;其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有效解决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裁量空间过大、适用条件不具体、执行缺乏社会性支持等主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令 救济性规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 过责相当 辅助性原则
原文传递
关于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研究报告——以构建“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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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课题组 孙玲玲 +2 位作者 陈伟红 刘靖靖 弓凯希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2期4-12,共9页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家庭教育法治化新征程。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法律的宏观性、抽象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如何兼顾家庭教育的私益性与公益性,正确行使强制干预权力,是面临的重要课题。本调研报告立足实...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家庭教育法治化新征程。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法律的宏观性、抽象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如何兼顾家庭教育的私益性与公益性,正确行使强制干预权力,是面临的重要课题。本调研报告立足实际,结合司法机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理论基础,提出探索构建“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工作机制,以期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令 分级干预工作机制 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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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家庭教育落实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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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常午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1-131,共11页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双方作为未成年子女之首要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即使婚姻的解体导致原本共同、平等实施家庭教育的结构发生变化。我国现行父母离异后家庭教育落实制度存在着共同实施模式下间接抚养人的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双方作为未成年子女之首要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即使婚姻的解体导致原本共同、平等实施家庭教育的结构发生变化。我国现行父母离异后家庭教育落实制度存在着共同实施模式下间接抚养人的家庭教育权利有名无实、单独实施模式适用范围过窄、法律责任体系未能对父母一方阻碍对方实施家庭教育的行为给予足够的救济等困境,给家庭教育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完善落实制度,应细化间接扶养人在子女事务参与决策权、知情权和探望权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配置,放松单独实施模式与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的绑定,并构建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 共同监护 单独监护 家庭教育指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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