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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政服务机构责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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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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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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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37-4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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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政服务机构作为家政服务行业整体链条的中间环节,对于家政服务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家政服务机构法律责任认定的难点在于现实中家政服务机构的类型多样化、复杂化,文章从家政服务机构的具体分类入手,运用类型化分析方法,对不同经营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法律上定性,将其划分为居间性和雇佣性家政服务机构两种类型。居间性家政服务机构承担居间人的法律责任;雇佣性家政服务机构承担雇主责任或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但在两种责任之下,实践中家政服务机构的具体责任又具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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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间性家政服务机构
雇佣性家政服务机构
居间人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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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medicary housekeeping service agency
employment housekeeping service agency
mediator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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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8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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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政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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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华
尹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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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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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24-3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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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关于家政服务机构在经营模式、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家政服务关系中的很多法律关系不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依照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属于居间人,会员制的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居间行为属于居间人,从事派遣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居间人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的居间人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家政服务员应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完善监督、保险、诉讼等法律救济路径保障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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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政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
居间法律关系
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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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omestic service agencies
labor dispatch
brokerage legal relationship
employer'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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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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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庭服务业供给侧问题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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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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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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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贸实践》
2017年第20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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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中国家庭服务业的突出问题更多集中在供给侧,主要变现为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庭服务员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服务不规范、信誉缺乏,服务纠纷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亟待规范和提高。有些家庭服务员缺乏良好的职业心态、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与雇主互不相容、互不满意。部分中介机构招聘家政服务员较为随意,不经培训直接上岗等种种乱象。大多数家政企业没有建立家政服务员持续性的、经常化的培训机制,导致从业人员技能低、服务差、服务纠纷不断,甚至出现盗窃或损坏财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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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服务业
供给侧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雇主
家庭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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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19.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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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产后母婴家庭照护管理现状调查与应对策略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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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秀新
于秀荣
翟清亮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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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滨州医学院护理学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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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齐鲁护理杂志》
2013年第10期58-6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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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2RKB1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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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的:探讨产后母婴家庭照护(月嫂)管理现状与应对策略。方法:在专家参与下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采用方便抽样法选取山东、北京、上海等城市的26所月嫂服务机构279名月嫂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基本情况、上岗证件、福利待遇、岗前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价等项目下设的20余项内容进行调查。结果:279名月嫂以有生育经历的40~50岁、高中学历为主体,初中占30.5%;上岗证及劳动合同部分月嫂不完备,等级评价及标准由各机构自行决定;岗前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对应职责范畴尚有欠缺;部分服务机构对月嫂工作质量监控缺失。结论:月嫂作为新兴职业,其服务机构管理尚待完善,尤其是月嫂上岗条件、等级标准及认证、岗前培训亟需规范;对月嫂工作质量监控与评价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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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母婴家庭照护
家政服务机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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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473.2
[医药卫生—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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