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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的发育和共有的习惯——改革以来长江三角洲农民家庭财产关系的实践形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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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佩国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04年第1期1-10,共10页
改革以来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乡村 ,围绕房产和宅基地所形成的家庭财产关系结构较之公社时期更为复杂。改革以来农民以房产为主体的私产的发育有了很大的进展 ,但家族共财的观念似乎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农民的观念世界中 ... 改革以来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乡村 ,围绕房产和宅基地所形成的家庭财产关系结构较之公社时期更为复杂。改革以来农民以房产为主体的私产的发育有了很大的进展 ,但家族共财的观念似乎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农民的观念世界中 ,传统的道德评判和互惠的公平原则还仍然在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这似乎是一个悖论 ,但也只有从农民家产关系的实践形态中才能对此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关系 地方性制度 私产 家族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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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财产边界与近代中国司法的性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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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佩国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2年第4期24-27,共4页
传统中国司法重在维护“差序格局”的社会秩序 ,当事人的财产诉求就自然地要退居次要的地位 ,这一特点在近代也未发生根本变化。个人不是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 ,即使是地方司法官判决诉讼当事人一方得到了他应得的财产 ,那也只能称... 传统中国司法重在维护“差序格局”的社会秩序 ,当事人的财产诉求就自然地要退居次要的地位 ,这一特点在近代也未发生根本变化。个人不是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而存在 ,即使是地方司法官判决诉讼当事人一方得到了他应得的财产 ,那也只能称为他得到了其“既得利益”。伦理本位的关系格局、习俗调控的权力体系 ,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构造 ,它是家族本位的财产法秩序的基础 ,进而决定了近代中国司法在当时的历史空间中只能扮演行政性工具这样的角色 ,其本质在于维护伦理化的政治秩序 ,而不重私人财产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伦理本位 家族共财 产边界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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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财产边界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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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佩国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02年第1期9-18,共10页
在伦理本位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 ,由于家为伦理关系发生的基本空间单位 ,故基于“家”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成为村落文化的主体内容。在“差序格局”的道德相对主义规范中 ,不存在个人的独立道德人格和权利意识 ,个人作为家 (家户或家族 ... 在伦理本位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 ,由于家为伦理关系发生的基本空间单位 ,故基于“家”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成为村落文化的主体内容。在“差序格局”的道德相对主义规范中 ,不存在个人的独立道德人格和权利意识 ,个人作为家 (家户或家族 )的成员 ,首要的是对家的义务。义务本位的规范体系当然并不排除乡民们对实际利益 (主要是以田房为主体的财产 )的追求。这种利益追求不是个人本位的权利主张 ,而是家族伦理本位观念的现实体现 ,因为家族共财理念是“差序格局”的家族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差序格局”的伦理关系中 ,义务本位的规范又通过乡民们的个体生活实践化作稳定化的行为方式和共同准则 ,此为乡土社会中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习俗。对于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来说 ,他们所认同的却是长期稳定、有效的民间习俗。民众的生活空间仅仅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地域范围内。乡村调解和交易中的习俗都在“差序格局”的特殊主义逻辑内展开 ,超出这一限度 ,习俗的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了。这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 ,又是一个由习俗调控的社会 ,姑称之为习俗性社会。过去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称作礼俗社会 ,其实并不准确 ,因为习俗更多地是乡民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实践基础上所进行的制度创设 ,而不是国家权力进行伦理教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伦理本位 "差序格局" 家族共财 产边界 习俗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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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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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佩国 《社会》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28-144,共17页
当代中国乡村有很多围绕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其实践逻辑是家族共财制和村落成员权,因此,家族和村落就成为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而村落成员权则是村落传统的发明,呈现了“公”、“私”相对化的实践逻辑。乡村纠纷就是如此之复杂,以至... 当代中国乡村有很多围绕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其实践逻辑是家族共财制和村落成员权,因此,家族和村落就成为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而村落成员权则是村落传统的发明,呈现了“公”、“私”相对化的实践逻辑。乡村纠纷就是如此之复杂,以至于用简单的概念化书写不足以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践逻辑 村落道德 家族共财 村落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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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公社管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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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昌基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5年第2期30-44,共15页
农村公社产生于原始社会之末、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阶段上,它存留的时间甚长,在整个前资本主义社会里,一直以各种脸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中国古代,农村公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亚细亚公社,如西周的井田公社,曹魏的屯... 农村公社产生于原始社会之末、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阶段上,它存留的时间甚长,在整个前资本主义社会里,一直以各种脸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中国古代,农村公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亚细亚公社,如西周的井田公社,曹魏的屯田公社,北魏至唐的均田公社,唐以后亚细亚公社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二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家族公社——同一家族在家长领导下的同居共财,它正式萌发于东汉,鼎盛于宋,宋以后仍保持着一定的势头;三是作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或叫宗法共同体),它产生于北宋,是中国古农村公社的最后一种形式或残缺不全的形式。上述三种形式,直接的继承不明显,而间接的影响则较大,它们时间上虽有重迭,但大体上依次兴起,前后相续,形成中国古农村公社的一个历史发展序列。此序列显示出,重大的转折发生于宋代,宋代是三种公社形式的交替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田 宗法 农村公社 宗族 义庄 家族共财 集体 有制 祠堂 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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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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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密 《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59-163,共5页
中国古代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有子嗣时必须实行法定继承 ,在有承分人即非“户绝”条件下实行遗嘱继承 ,是为社会习俗认可并受法律一定保护的社会现实。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能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有严格的... 中国古代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有子嗣时必须实行法定继承 ,在有承分人即非“户绝”条件下实行遗嘱继承 ,是为社会习俗认可并受法律一定保护的社会现实。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能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有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制 ,即只能是父祖尊长 ;二是由于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赋予父祖尊长支配财产的特权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继承制度 被继承人 法定继承 遗嘱自由 法律 中国古代 子嗣 家族共财 社会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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