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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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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86-93,共8页
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 ,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提出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 ,成为合同的条款。此观点为创新观点 ,是对法学上发现的总结 ,为要约邀请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支点和基础 ;为指导实践提供了法理依据 ;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容纳规则。
关键词 要约邀请 容纳规则 法律效力 合同 意思表示原则 法律行为 要约
原文传递
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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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德桥 《金融教育研究》 2008年第S1期121-124,共4页
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准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根源在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的效率原则。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其真实性、不可任意更改性、效力持续性以及"容纳规则... 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准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根源在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的效率原则。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其真实性、不可任意更改性、效力持续性以及"容纳规则"的适用。因过错要约邀请所生的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邀请 准法律行为 容纳规则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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