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国际寄送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及适用——以卖方作为承运人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
1
作者 丁国民 张积储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26-31,共6页
随着国际跨国集团的快速发展,出现卖方作为承运人自己运输货物的现象越来越多。现有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中,对该种情形下风险负担的规定尚存空白之处,司法实践中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明确分析卖方作为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问题,... 随着国际跨国集团的快速发展,出现卖方作为承运人自己运输货物的现象越来越多。现有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中,对该种情形下风险负担的规定尚存空白之处,司法实践中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明确分析卖方作为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问题,不仅是对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完善,而且有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要确定卖方作为承运人时风险承担问题,必须明确风险负担规则背后的理论基础,发现风险负担规则存在的瓶颈,才能对症下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寄送买卖 风险负担 卖方自己运输 独立承运人
下载PDF
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 被引量:5
2
作者 朱晓喆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9-51,共23页
寄送买卖是国内和国际贸易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本质特点在于出卖人仅负责安排运输发送货物,而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非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价金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虽不负担运... 寄送买卖是国内和国际贸易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本质特点在于出卖人仅负责安排运输发送货物,而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非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价金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虽不负担运输义务,但如果未尽到合理安排运输以及其他注意和保护等附随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价金风险不转移。寄送买卖中独立的承运人并非出卖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出卖人无须为承运人的过错负责。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在符合适当构成要件时,买受人可主张侵害货物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寄送买卖 价金风险 附随义务 履行辅助人 损害赔偿
原文传递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困境——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14条为例 被引量:15
3
作者 朱晓喆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2-93,共12页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价金风险转移相联系固有所据,但按照德国法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的区分,应将特定化与给付风险直接联系起来,我国将来民事立法应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11条规定寄送买卖中出卖人须将货物托运给独立的承运人才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发生风险转移,从而排除出卖人因买受人请求而亲自运输的情形。该规则的条文取自于《公约》,但其理论依据却是德国法的取偿之债、赴偿之债和送交之债的区分,而按照德国法通说,出卖人亲自运输也发生风险转移。因此,第14条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有重新慎重考虑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 种类之债特定化 寄送买卖 法律继受
下载PDF
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范围之质疑 被引量:3
4
作者 赵申豪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33-143,共11页
根据我国立法确立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在寄送买卖之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风险移转给买方,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时买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网络购物经验来看,这一做法显然已被实践做法所突破。网购... 根据我国立法确立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在寄送买卖之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风险移转给买方,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时买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网络购物经验来看,这一做法显然已被实践做法所突破。网购购物中,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都认为货物的在途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尽管通过合同解释可以将"货到付款"类型的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从而避开《合同法》第145条的适用,但对其他类型的网购合同,仍然存在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德国民法典》与CESL都对"第一承运人规则"设置了例外,认为它不适用于消费品买卖;但我国《合同法》在制定时却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考虑国际货物买卖与一般民事买卖之差异,从而导致了商事规范在民事领域的水土不服。对此,一劳永逸的办法是通过立法予以修正,但在此之前,通过行业惯例将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也不失为解释论上的权益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购合同 风险负担 寄送买卖 第一承运人规则
下载PDF
买受人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两种理论构造的殊途同归
5
作者 潘欣荣 《研究生法学》 2020年第1期35-47,共13页
寄送买卖中,若发生货物毁损,已承担对价风险的买受人可能遭受终局不利益,但对承运人无请求权。为了避免承运人免责或出卖人双重得利,应当肯定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具体的实现模式,比较法上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选择... 寄送买卖中,若发生货物毁损,已承担对价风险的买受人可能遭受终局不利益,但对承运人无请求权。为了避免承运人免责或出卖人双重得利,应当肯定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具体的实现模式,比较法上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选择。两种构造都赋予了承运人对买受人援用运输合同上抗辩的权利,但有三项分歧:承运人是否需要调查买卖双方谁受有损害、买受人若尚未支付价款能否获得赔偿、承运人能否以其对出卖人的债权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承运人难以具体知悉买卖双方的内部法律关系,因此两种模式都应使承运人免于调查负担。直接模式中的连带债权的规则使承运人可无需调查任意清偿,间接模式则借助债权让与通知规则使承运人明确清偿的对象。若买受人尚未支付对价,间接模式下,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请求让与对承运人的请求权时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直接模式下应允许出卖人在货损发生后通知承运人撤回买受人的权利。允许承运人向买受人主张抵销更能妥善分配出卖人的破产风险,直接模式下的连带债权绝对效力规则和间接模式下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都能保障承运人的抵销权。两模式的具体分歧在解释论作业中都能走向相似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寄送买卖 利益第三人契约 第三人损害求偿 代偿利益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