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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附型网络赌博关联犯罪问题实证研究——以对局型网络游戏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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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7期38-44,共7页
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 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寄附型网络赌博 虚拟货币 对局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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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附型网络赌博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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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代宇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99-104,共6页
寄附型网络赌博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上下分模式,另一种是茶馆模式。在上下分模式下棋牌软件的代理应当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而对于茶馆模式的赌博组织者,其不属于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类型,... 寄附型网络赌博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上下分模式,另一种是茶馆模式。在上下分模式下棋牌软件的代理应当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而对于茶馆模式的赌博组织者,其不属于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类型,但可能属于一般类型的开设赌场,具体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应从组织者对赌场的控制性及赌场开放性两方面具体认定。对于棋牌软件来说,是属于合法软件还是非法赌博软件取决于是否允许“银商”和“代理”的存在,如果允许“银商”和“代理”存在,那应当推定为赌博软件。棋牌赌博软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运营推广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行为属于中性业务活动,在没有创造法不允许的危险时不构成帮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寄附型网络赌博 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中性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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