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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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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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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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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2期92-9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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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协同行为是与经营者协议、行业决议平行的一种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协同合意上。寡头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协调一致行为是经营者依据纯粹的相互依赖关系实施的理性行为,但经济分析证明稳定持续的协调一致行为背后很可能存在一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同合意,从而构成协同行为。认定协同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经营者之间存在协同合意。协同合意的证明应采用"平行行为+附加因素"方法,注重行为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抗辩因素等附加因素的整体考查和效果分析,以达到"倾向排除"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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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
协同合意
寡头相互依赖理论
附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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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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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与规则构造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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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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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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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8-128,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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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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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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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寡头垄断
平行行为
寡头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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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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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分析框架的建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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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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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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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41-15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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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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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是寡头市场中的重要垄断形态,但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对其仅作出了三个基于市场份额之推定,未能揭示此概念之本质。在随后的执法活动中,法院和商务部虽对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有所拓展,但却未能建立完整的分析框架。理论与实践的空白亟待填补,尽管经济学有关寡头垄断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及以非合作博弈论为基础剖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理论模型向我们成功展示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可能性,但无法阐释这种可能性的成立要件。基于对欧美执法经验的比较分析,可得出以高透明度、制约机制、无外部对抗力量等三要件为核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分析框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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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寡头依赖
反垄断法
法律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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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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