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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未遂司法认定标准之检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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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健 《刑法论丛》 2021年第1期298-323,共26页
关于《刑法》第385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行为人“未获取财物”为内容的判断标准。由于该标准欠缺刑法学理论上的检视与支撑,致使实务人员在适用该标准处理疑难案件时产生严重分歧。我国刑法规定的受... 关于《刑法》第385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行为人“未获取财物”为内容的判断标准。由于该标准欠缺刑法学理论上的检视与支撑,致使实务人员在适用该标准处理疑难案件时产生严重分歧。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理解法益内容时应当从“对价关系的实现”而非“对价关系的成立”的角度进行。从法益内容出发,对受贿罪未遂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理论检视。经检视后的司法认定标准应当完整表述为,以行为人承诺实施职务行为为最低前置判断要求,以行为人获取财物为核心判断标准。职务行为是受贿罪判断的前提条件,且只需达到承诺实施职务行为的最低要求即可,如果不存在职务行为则自始不构成受贿罪。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是否实现了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对价结果,决定着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该标准能够合理解释实务中的疑难案件,且在索贿及感情投资型受贿中能够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未遂 司法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对价关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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