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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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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爱军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34-36,共3页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应将所有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立要件;而对抵押权登记,则只作为对抗要件,即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登记 法律效力 所有权 抵抗权 对抗要件 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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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限制特约效力释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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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吕斌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4-50,共17页
《民法典》第545条就债权让与限制特约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非金钱债权场合,该特约究竟应当具备何种效力仍未臻明确。依据债权性质的不同面向,债权让与限制特约具备两种截然不同的属性:一是作为受限债权的固有内容构成受限债权之... 《民法典》第545条就债权让与限制特约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非金钱债权场合,该特约究竟应当具备何种效力仍未臻明确。依据债权性质的不同面向,债权让与限制特约具备两种截然不同的属性:一是作为受限债权的固有内容构成受限债权之可让与性的"内部控制基因";二是作为一种独立于受限债权的契约构成预防债权人转让受限债权的"外部限制因素"。《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第二项与第2款宜被解释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关系,相对于债权让与限制特约所欲限制之债权,该特约具有独立性。债权让与限制特约所具有的对抗恶意第三人的效力应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将受限债权的受领权限固定于让与人,二是固定债务的履行对象。为防止债务人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受限债权之意思表示宜被解释为债务人对让与人不得转让债权之合同义务的免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限制特约 独立性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例原则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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