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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理据及其条件展开
1
作者
张健一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2-38,共7页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论逻辑,应当将(认识到)遵守特定类型的体育比赛规则作为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主)客观正当化条件。当客观行为违背了比赛规则、对行为被评价为违规的事实有认识时,原则上不具备主观的正当化条件,除非竞技体育参与者对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比赛规则存在误认,且无法知晓即时有效的比赛规则或是根据裁判员之前做出的不违规判罚而实施相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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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
优越利益
比赛规则
刑事立法活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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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质解释论——基于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视角
被引量:
4
2
作者
冯文杰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7-593,共7页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辄以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更有效地展现非刑法规制力量所发挥出的社会秩序合理化功能。一般而言,不需要刑法规制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属于运动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或并未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造成某个或某些运动员身体受伤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蓄意借助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这一事由,实施的实质上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行为,应考虑由刑法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规制值得刑罚惩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了促进对抗性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各项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实质考量,在法理上,应基于正当化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实质解释,将一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定罪量刑;在司法上,应借鉴刑法私法化理念,对入罪化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予以活性化处理,以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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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
伤害行为
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
正当化事由
实质解释论
活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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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理据及其条件展开
1
作者
张健一
机构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2-38,共7页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中的结果归属问题研究”(2018SJA0441)
江苏省公安厅公安理论及软科学项目“公安机关治理毒品犯罪模式研究”(2020LX008)
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视域内积极刑法观研究”(2021SJYFZYB03)。
文摘
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之所以容许(重大)伤害结果,从根本上讲是基于存在着“振兴体育”的优越利益。关于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条件,现有学说莫衷一是,而造成理论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法二元论的漠视。秉持价值规整事实的方法论逻辑,应当将(认识到)遵守特定类型的体育比赛规则作为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主)客观正当化条件。当客观行为违背了比赛规则、对行为被评价为违规的事实有认识时,原则上不具备主观的正当化条件,除非竞技体育参与者对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比赛规则存在误认,且无法知晓即时有效的比赛规则或是根据裁判员之前做出的不违规判罚而实施相关行为的。
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
优越利益
比赛规则
刑事立法活性化
Keywords
antagonistic competitive sports
principle of superior interests
the rules of the game
Active criminal legislation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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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质解释论——基于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视角
被引量:
4
2
作者
冯文杰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7-593,共7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YJA820015)。
文摘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辄以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更有效地展现非刑法规制力量所发挥出的社会秩序合理化功能。一般而言,不需要刑法规制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属于运动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或并未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造成某个或某些运动员身体受伤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蓄意借助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这一事由,实施的实质上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行为,应考虑由刑法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规制值得刑罚惩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了促进对抗性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各项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实质考量,在法理上,应基于正当化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实质解释,将一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定罪量刑;在司法上,应借鉴刑法私法化理念,对入罪化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予以活性化处理,以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
伤害行为
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
正当化事由
实质解释论
活性化
Keywords
adversarial competitive sports injury behavior
critical positive criminal law legislative view
justification caus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activation
分类号
G80-05 [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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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理据及其条件展开
张健一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质解释论——基于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视角
冯文杰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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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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