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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债权让与通知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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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蚯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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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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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88-9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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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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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对抗要件模式
让与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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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ssignment of creditor's right
the notice of the assignment
counter requirement model
the validity of the notice of the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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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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