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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债权出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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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芬萍
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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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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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8-31,6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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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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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出资
对本公司债权出资
对他人债权出资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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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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