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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出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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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芬萍 王欣新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8-31,66,共5页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出资 对本公司债权出资 对他人债权出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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