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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限定规则——类型、形式与价值三重限定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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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建伟 刘兆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8-35,共8页
现有研究并未深入探索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类型特征,而本类型立功的限定条件更是解释空白区。本类型立功的适用范围可通过类型定位略窥一二,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与揭发型立功为并列类型,两者的行为方式、贡献程度都有所不同,在刑罚轻缓... 现有研究并未深入探索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类型特征,而本类型立功的限定条件更是解释空白区。本类型立功的适用范围可通过类型定位略窥一二,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与揭发型立功为并列类型,两者的行为方式、贡献程度都有所不同,在刑罚轻缓程度上也应有所区别。线索在形式层面具有指向犯罪事实与查证属实两方面的限定,此外仍需满足“重要性”及“对案件侦破具有实际作用”的实质条件。认定重要性应以线索的类型化分析为方法,认定“实际作用”应以线索对事实与证据的贡献价值为标准,而不应唯结果论地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 类型特征 重要线索 对案件侦破具有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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