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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赌义务应当履行的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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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江 李文璐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7-25,共9页
我国法院审理对赌协议案件的裁判思路发生了从“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向“依照合同效力规则认定对赌协议效力、依照公司法规则判断对赌协议可履行性”的转变,但实践中采取的以“减资前置”与“无盈余不分配/补偿”作为可... 我国法院审理对赌协议案件的裁判思路发生了从“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向“依照合同效力规则认定对赌协议效力、依照公司法规则判断对赌协议可履行性”的转变,但实践中采取的以“减资前置”与“无盈余不分配/补偿”作为可履行性判断标准,导致了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陷入了实际履行的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仍将“对赌”行为定性为一般性的股权投资行为,忽视了其同时兼具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双重属性的特点,并将资本维持原则狭义地解释为限制、禁止公司资金流向股东,忽视了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是在公司未损及法定注册资本时,公司对注册资本享有自主权。在这双重“忽视”下,对赌协议的履行被认定为损害了公司注册资本。通过厘清资本维持原则的本质、公司溢价投资资金的具体流向,可明确股权回购与现金补偿并不属于抽逃公司注册资本,亦不应受到公司法“无盈余不分配”原则的限制。而从目标公司债权人角度判断对赌协议义务能否实际履行,将目标公司债权人纳入到股权回购与现金补偿的具体程序中,则能够有效解决对赌协议义务的履行障碍,平衡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效力 公司对赌 股权回购 现金补偿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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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法律问题探究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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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境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49-55,共7页
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 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价格调整机制 私募股权性质 对赌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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