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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寿险公司代理人佣金税前列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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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挥义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12-13,共2页
寿险公司与国税部门在理解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申“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內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內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存在差异。如果按国税部的理解操作,其后果是公司要补付佣金井产生巨大费差损。从寿险... 寿险公司与国税部门在理解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申“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內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內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存在差异。如果按国税部的理解操作,其后果是公司要补付佣金井产生巨大费差损。从寿险公司实际情况分析,按税法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佣金与公司实际支付佣金额相比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国税部门认定寿险公司有集体漏税行为是不成立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寿险公司 代理人 寿险佣金 佣金支付 缴费期 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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