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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215年《大宪章》之作成、性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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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祖蓉 《政治思想史》 CSSCI 2017年第1期92-109,共18页
作为和平协议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约翰王与叛乱贵族历经数阶段谈判的结果。约翰王以王印代替亲笔签署,表示了对此谈判结果的不满。观其内容,《大宪章》体现的是封君与封臣间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然而,这一界定并非对既往封建权利... 作为和平协议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约翰王与叛乱贵族历经数阶段谈判的结果。约翰王以王印代替亲笔签署,表示了对此谈判结果的不满。观其内容,《大宪章》体现的是封君与封臣间权利义务的重新界定。然而,这一界定并非对既往封建权利与义务的回归。它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其中既有对历代王权扩张的承认,也有对王权扩张的遏制,总的精神是"王在法下"。1215年之后,大宪章历经确认与诠释,越数百年而成为英国宪政的根基。其中,依据历史环境的变迁而对大宪章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误读",是其成为英国宪政第一步的重要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宪章》 封建权利与义务 英国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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