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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法律定性的三维度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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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因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162-201,共40页
昆山纯高案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诉讼第一案",法院对在建工程收益权设置的信托关系及附属抵押关系的创造性处理,并未平复学界对此等资产上设置的信托关系之效力的不小争议,故其法理值得全面检讨。从物之维度看,在建工程等资产... 昆山纯高案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诉讼第一案",法院对在建工程收益权设置的信托关系及附属抵押关系的创造性处理,并未平复学界对此等资产上设置的信托关系之效力的不小争议,故其法理值得全面检讨。从物之维度看,在建工程等资产的收益虽然在商业上有较大波动性和不确定性,但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在法律上确定存在,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然而,从人之维度看,收益权信托委托人若在实践中代替受托人实质控制信托财产,将不契合信托的基本设定,也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这个因素加上收益权难以被有效转移的特性,会导致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无法破产隔离。受托人破产导致信托关系断裂的风险同样不可低估。从合同维度看,在"纯高案"涉及的阴阳合同中,法院根据外部投资者的认知选择了信托合同,是正确的,但这种财产交易关系被定性为贷款同样具有可能性。面对收益权信托实践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回应可以是建立起有效的债权让与登记,并逐步实现对不同类别的收益权资产的可对抗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昆山纯高 资产收益权 信托受益权 将来/未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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