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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类型区分视角下将来债权担保的私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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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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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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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2024年第2期131-146,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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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将来财产担保的理论范式转型与规则体系构建研究”(22CFX07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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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将来债权是指订立担保合同时尚未存在,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根据底层资产的有无,将来债权可以分为孳息型将来债权与经营型将来债权。孳息型将来债权担保与经营型将来债权担保在底层资产、信用水平、过度担保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所以两者应适用不同的调整规则。孳息型将来债权担保不存在信用降维与过度担保的问题,其面临的问题有二,一是底层资产受侵害时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二是孳息型将来债权担保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前者需要构建特殊的侵权法规则,而后者只需适用现行法上的顺位规则即可。与之相反,经营型将来债权担保既会因信用降维而损害担保权人,也会因过度担保而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对于过度担保,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来解决。而对于信用降维,则应区分正常经营过程与破产清算程序来分析。在前者,可以采取合同安排或借鉴接管人制度;在后者,可以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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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将来债权担保
孳息型将来债权
经营型将来债权
将来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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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uture claims pledge
asset-based future claims
operating-based future claims
after-acquired proper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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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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