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小过重罚”的利益均衡
- 1
-
-
作者
杨建顺
-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
-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7期5-10,共6页
-
文摘
由于对所谓“小过重罚”问题认识的偏颇,有的地方在推进相关应对举措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亟待从理论上加以澄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行政处罚能否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相关法规范,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有些行政处罚看似“小过重罚”,其实蕴涵了大道理,不宜一概将其置于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之列;对于法定的行政处罚,即便认为其存在问题,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在法定幅度和范围之外处理;有些“小过重罚”合法不合理,法律设置了专门的应对制度,法定主体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当由法定部门依法进行释改废立,其他部门不宜直接干预。
-
关键词
小过重罚
过罚相当
法律优先
比例原则
平等原则
利益均衡
-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
题名“小过重罚”的法律规制
- 2
-
-
作者
刘权
-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7期11-16,共6页
-
文摘
“小过重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小过重罚”不同于“小案重罚”,即使是小案,如果存在“大过”,也应当予以重罚。“过”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过错,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过”的大小。对于“小过”行为,可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分别实施“小过不罚”“小过轻罚”“小过小罚”,实现法理、事理和情理的相容。一些“小过重罚”案件的根源在于行政处罚设定的不合理,为消除执法人员“背锅”,应确保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缺失,易引发“小过重罚”案件。为实现行政处罚公正,行政机关应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既要加强对“小过重罚”的监督,又应建立行政执法容错机制,使执法人员敢于、善于实施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
关键词
“小过重罚”
过罚相当原则
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容错机制
-
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