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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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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仁法 《神州》 2013年第30期218-218,220,共2页
我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我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在经过全国90个基层法院试点后,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为法律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当前我国平衡公平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立法并未对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救济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其价值和效用,有必要针对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构建小额诉讼程序重大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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