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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尖山光电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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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黄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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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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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1-5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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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协同创新中心重大项目"中资企业海外并购与国内产业升级"(201501YY001A)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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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破产保护和救济措施。这是美国法院正式承认我国大陆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第一案,引起国内外破产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对中美进行跨界破产案件的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该案件。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案件裁决书及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结合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对美国法院承认并协助我国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本文结合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思考该案对我国跨界破产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我国跨界破产法的完善以及中美未来的跨界破产案件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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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界破产
尖山光电案
《美国破产法》第15章
《企业破产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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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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